【案情经过】
2022年5月中旬,康X、王XX组织某学院岳X、李XX等13名学生前往某市开展招生活动。二人带领该13名学生先后前往某市下辖的七个县区的十五余所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康X与王XX隐瞒了真实的招生目的,趁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在学校门口守候,或通过翻墙、借穿校服等违规方式混入校园内部。他们以提供高考志愿填报指导为名,谎称拥有高铁、航空等特色专业以吸引学生关注,并向高三学生发放自制的“高考咨询会入场券”,诱导学生在入场券上填写姓名、班级、QQ号、手机号等详细个人信息。此外,二人还通过创建“某县区高考群”的方式邀请当地考生入群,并按照考场设立对应的考场群,让考生扫描群二维码进入,以此吸引更多考生进群,从而收集更多的考生信息。2022年5月20日至6月7日期间,康X、王XX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收集学生信息共计九千余条。
另查明,2021年6月份左右,康X曾以同样的方式,在某市八所中学非法收集学生信息三千七百余条。2022年6月9日,康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某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公安局以康X、王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康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首先,康X等人通过隐瞒真相、违规进入校园等欺骗和违规手段,非法获取高三学生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数量累计达一万三千余条,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认定康X的犯罪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成为关键。康X非法获取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学校招生,并非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下游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康X到案后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直接关系到其是否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康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康X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康X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对康X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