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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周浩鹏律师代理诈骗罪不起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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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鹏律师从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核心要件切入,依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充分论证证据不足,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深圳周浩鹏律师代理诈骗罪不起诉成功案例

案件摘要:当事人原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因与购车贷款资金流转相关的纠纷,被认定为涉嫌诈骗罪而被刑事拘留、逮捕。周浩鹏律师介入后,紧扣“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一核心要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决法院:深圳市罗湖区XX

案件主要内容:被不起诉人某某原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系公司财务主管。2024年6月,某某知悉被害人欲购车需要贷款四十余万元,遂通过他人与某贷款公司取得联系并办理了贷款。贷款到位后,某某按照相关要求先后分三次将款项转出,前两次合计转至某公司账户约四十万元,第三次通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出约九万元,上述款项后被用于个人事务。被害人知悉贷款虽已发放,但某某未将款项交予其用于购车,而其仍需按月还贷,遂提出将贷款退还银行的想法,并将相关人员拉入微信群说明退贷要求;某某因收款后已将款项用于他处,便不断寻找理由借口拖延,不肯退款。2024年12月24日,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周浩鹏律师介入后,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展开辩护。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某在取得他人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返还扣押的、不属于主要作案工具的手机一部。

本案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其取得并处置贷款资金时,是否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侦查机关认定其利用财务主管职权挪转款项,而辩护认为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案件性质存在根本分歧,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案的经验:一是聚焦“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一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即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简单以款项未归还推定犯罪故意;二是充分利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持续推动侦查机关查证主观故意与资金去向;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最终以证据不足实现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从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核心要件切入,依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充分论证证据不足,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诈骗类案件,特别是涉及资金流转、挪用情形的,关键在于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不能仅因款项未归还就推定“非法占有故意”,必须结合取得财物的方式、资金用途、还款意愿等综合认定。本案坚持以证据为纲,把民事还款争议与刑事诈骗故意严格区分,最终以存疑不起诉收官,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价值。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因借贷、货款、购车、合伙投资等资金往来被指控涉嫌诈骗罪,或涉及职务侵占、挪用类纠纷,被刑事追诉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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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FAQ 问答5条:

1.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2. 资金纠纷一定会构成诈骗吗?

不一定。很多借贷、货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3. 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4. 补充侦查最多可以进行几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5. 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会被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可以恢复人身自由并正常生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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