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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受让门市遭遇查封,代理案外人,判决停止执行并解除门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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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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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龚兰兰律师完整梳理借条、转账流水、以房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门市出租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全套证据。庭审围绕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的四项法定要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全部采纳代理观点,判决停止对案涉门市执行并且解除查封。律师向当事人完整解读一审判决书,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告知上诉权利,完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全流程法律服务。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案外人一方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案外人受让案涉门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对外出租使用该门市。后续该门市因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随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案涉门市、解除查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两名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案涉商业门市;2、申请撤回确认门市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3、判令解除案涉门市查封措施;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查封前存在真实到期债权、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安排,抵债价格与标的价值相当,已经实际占有使用门市;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案外人自身原因,符合司法解释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当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代理核心观点(代理原告案外人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合法到期债权,查封前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抵债金额和门市抵债时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门市并对外出租收益;案涉门市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因被执行人、开发商原因,并非案外人自身过错,完全符合新执行异议司法解释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的四项法定要件,应当判决不得执行案涉门市并解除查封。

 

龚兰兰律师接受本案案外人委托,担任一审阶段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代理难点:以房抵债法律关系主体存在债权转让、开发商介入签约的复杂情形;被告抗辩以房抵债仅属于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案涉合同主动约定不网签备案,容易被认定属于案外人自身过错;需要举证抵债价值匹配、查封前合法占有、非因己方原因无法过户;第三人不出庭,主要事实依靠书证来证明。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到期债权,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抵债金额与标的价值基本相当;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合法占有并对外出租案涉门市;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属于被执行人、开发商原因,并非案外人自身原因,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排除强制执行条件。

判决:

1、不得执行案涉门市;

2、解除对该门市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1729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起上诉。

 

 整体代理成果

龚兰兰律师完整梳理借条、转账流水、以房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门市出租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全套证据。庭审围绕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的四项法定要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全部采纳代理观点,判决停止对案涉门市执行并且解除查封。律师向当事人完整解读一审判决书,释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告知上诉权利,完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全流程法律服务。

 

 三、律师价值

以房抵债不动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中,真实到期债权、以房抵债协议效力、抵债标的价值匹配、查封前合法占有、“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过户”司法认定,是本案核心要点。龚兰兰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一审代理,事实梳理、证据组织、庭审抗辩、判决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案外人财产合法权益。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梳理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以房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门市租赁合同、缴费记录、执行异议裁定书、不动产登记材料。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以房抵债容易被认定仅为普通金钱债权,不能对抗执行;合同中主动约定不备案,存在被归责于案外人自身过错的重大风险;债权经过家庭内部转让,需要证明权利承继合法;第三人不到庭应诉,全部事实依赖书证予以佐证。

向当事人释X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的法定要件,评估案件风险,确定庭审代理思路。

 

2. 搭建一审代理思路,梳理庭审要点,准备全套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第一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真实、债务到期,查封前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安排;

第二层,抵债金额与案涉门市抵债时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第三层,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案涉门市,对外出租收益,形成合法占有状态;

第四层,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源在于被执行人以及开发商,不属于案外人自身原因,满足司法解释全部要件,请求判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针对对方抗辩观点,准备质证、辩论全套庭审预案。

 

3. 参与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龚兰兰律师提交借款、抵债、占有使用相关全套书证,围绕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的四项法定条件发表完整代理意见。法院采纳全部代理观点,判决不得执行案涉门市并解除查封。

 

4. 接收民事判决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说明: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四项要件;“非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司法判断标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区别;告知十五天上诉期;判决生效之后可凭生效判决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解封手续,完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以房抵债类执行异议之诉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以房抵债想要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真实到期债权、查封前抵债协议、抵债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全部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② 不动产交易不要随意主动约定放弃网签、备案,该类约定会极大增加后续被查封、无法对抗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③ 以房抵债之后一定要实际占有房屋/门市,保留出租、缴费、维护等占有证据,占有是排除执行的重要事实依据。

④ 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否则救济途径丧失。

 

龚兰兰律师通过证据梳理、庭审代理,成功实现停止对案涉门市执行并解除查封,保住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取得的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以房抵债取得不动产,遭遇执行查封,执行异议被驳回,需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委托龚兰兰律师提供一审代理法律服务:

1、存在真实到期债权,查封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

2、不动产未过户主要是开发商、被执行人原因,并非己方过错;

3、执行阶段提异议被裁定驳回,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服务包含案件事实梳理、证据整理、立案、开庭代理、判决书解读、后续解封指引全套执行异议维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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