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与林X系夫妻关系。林X死亡后,孙X发现林X生前与被告赵X存在同居关系,并育有二子林X乙、林X丙。自2010年起,林X未经孙X同意,擅自通过多家银行及某支付平台,向赵X及其父母梁某、赵X乙多次转账共计180万余元,用于赵X购房及个人消费等。孙X认为林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其财产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返还不当得利245万余元及利息,梁某、赵X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林X向赵X等人转账的款项性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二、赵X抗辩款项用于非婚生子女日常开销是否成立;三、梁某、赵X乙收到的款项是否应由赵X返还;四、信用卡及某支付平台消费记录能否证明赵X实际取得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林X违背公序良俗与赵X同居,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孙X合法权益。但林X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已实际给付的抚养费应予扣除,酌情扣除34万余元。对于直接转给梁某、赵X乙的47万余元,无证据证明由赵X取得,本案不予处理。对于信用卡等52万余元消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X返还孙X110万余元;驳回孙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孙X负担五千余元,赵X负担七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