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4月22日,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签订《建筑劳务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路的某公司建设工程(某小区)劳务发包给原告,建筑面积约八万平方米,单价四百余元。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暂押工程保证金250万元,并明确了分四次返还的具体节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汇入30万元。此后,被告一直以工程未开工为由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多次催告返还款项无果,遂委托梁广宙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因被告张XX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建筑劳务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是合同无效后,被告是否应当全额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双方均无资质,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本金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8万余元;被告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涉案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3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基于“孳息随原物”原理,法定孳息应予返还,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3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