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继承人鲁XX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鲁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鲁XX与前妻夏XX育有三名子女,即被告夏XX、鲁XX、鲁X乙,鲁XX与夏XX已于1989年离婚。鲁XX与李XX登记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鲁XX于2003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的房屋一套,并于2012年与李XX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的房屋一套。2014年12月31日,鲁XX在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明确其去世后,上述两套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均由妻子李XX继承。2015年1月,鲁XX因病去世。因三被告要求继承上述房产,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梁广宙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两套房屋归其继承所有,遗产总价约70万元。三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及继承方式的认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涉案两套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鲁XX与原告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二是被继承人鲁XX生前在某公证处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原告李XX是否有权依据该公证遗嘱,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干涉,单独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全部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涉案的两套房屋系被继承人鲁XX与原告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李XX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鲁XX的遗产。鲁XX生前办理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属于鲁XX所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原告李XX一人继承。故继承后,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归李XX所有。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的两套房屋均归原告李XX所有,由其享有全部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