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熊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与案外人某光电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某光电公司多次向原告采购光电子器件,但自2019年5月起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XX)某01XX初XX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光电公司支付货款99.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该判决生效后,某光电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为挽回损失,2019年12月19日,被告熊X与原告签订《合作备忘录》,确认某光电公司实欠货款100.8万余元,约定某光电公司愿意以物抵债并于2020年3月内支付,由被告全程处理此事;若未能完成支付,由被告个人担保支付以上货款。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名,原告时任法定代表人叶X亦在代表人处签名。因被告后续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及被告熊X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熊X抗辩称,《合作备忘录》未经原告与某光电公司加盖公章,并非两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被告与某光电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无权代表该公司签订上述备忘录,故该备忘录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据此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则主张,备忘录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自愿提供个人担保,理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保证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熊X以担保人身份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名,该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照履行。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若某光电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支付,由被告个人担保支付货款,该约定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情形,本案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案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于2020年9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故被告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债务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熊X对(20XX)某01XX初XX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某光电公司应支付的货款99.3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光电公司追偿;二、被告熊X对上述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1.3万余元和保全费五千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由被告熊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