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黎X与被告胡X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黎X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及狼疮性肾炎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生育,胡X对此心存不满并多加埋怨,双方感情逐渐淡薄,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黎X作为人民教师收入稳定,家庭日常开支、房屋装修及按揭贷款等多由其承担。后黎X发现胡X疑似存在婚外情,双方矛盾彻底激化。黎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梁X等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胡X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胡X辩称不同意离婚,否认出轨,并主张房屋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资。在庭审过程中,胡X曾以黎X撤回录音证据为条件同意离婚,但在黎X当庭撤回后再次反悔。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某小区房屋(作价130万元)、车位(作价18万元)、某AXXXXX小型轿车(作价4万元)及某AXXXXX轻型厢式货车(作价2万元),另有房贷余额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及补偿。黎X主张胡X存在婚姻过错,要求分得70%的财产份额;胡X则主张黎X无法生育存在过错,拒绝向黎X支付任何财产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育问题产生隔阂,胡X在庭审中反复无常的行为表明其已有离婚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酌定上述房屋、车位及车辆均归胡X所有。在扣除剩余房贷本金后,法院判令胡X按财产总价值的50%向黎X支付补偿款74.6万余元,剩余按揭贷款由胡X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