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范X乙原系同事,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2年,双方为结婚做准备,以范X乙名义购买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房,房屋总价66.5万余元。张XX支付首期15万元,余款5.5万余元由范X乙支付,并以范X乙名义办理46万元按揭贷款。2013年3月张XX调往外地工作,委托单位将其至2014年9月的工资及奖金共11.5万余元直接汇入范X乙尾号XXXX XXXX XXXX XXXX的银行账户。2014年10月双方分手。张X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诉请价值114万余元),并要求范X乙返还代领的工资11.5万余元。诉讼中,张XX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并提交照片、产权表、账户明细等证据证明同居及出资事实。范X乙则提交购房合同、供楼流水等,辩称购房系个人意愿,15万元系张XX为维持恋爱关系的自愿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具体分割方案;二是范X乙代领的11.5万余元工资是否应当返还。
针对焦点一,张XX主张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范X乙抗辩称购房流程由其独自完成,张XX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且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
针对焦点二,张XX主张该工资款由其个人所有,范X乙仅为代领,应当全额返还。范X乙则主张该款项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及房屋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居期间对财产归属无约定,涉案房屋应属共同所有。经某评估公司广州XX公司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96.6万余元。截至评估日,范X乙尚欠贷款本金42.6万余元,房屋净价值为54万余元。法院详细核算了双方出资及还贷情况:张XX支付首期15万元及共同还贷部分1.7万余元,合计16.7万余元;范X乙支付首期5.5万余元、共同还贷1.7万余元及分手后独自还贷6.6万余元,合计13.9万余元。据此确认张XX占房屋款比例约为54.6%。鉴于房屋由范X乙办理按揭,判归范X乙所有,由其继续支付贷款,并补偿张XX29.5万余元。关于代领工资,法院认为同居期间该款项已实际用于生活、租房及涉案房屋税费、按揭等支出,张XX既主张分割房屋又要求返还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范X乙所有,范X乙支付张XX房屋补偿款29.5万余元;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