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与陆X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陆X甲与儿子陆X乙。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观念差异长期争吵。2024年,陆X发现张XX与多名异性存在露骨聊天记录及不当交往行为,双方矛盾激化并分居。张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夫妻共同房产及某AXXXXX车辆,并主张女儿由其抚养。陆X同意离婚,但辩称张XX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系过错方,反诉要求张XX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主张儿子由其抚养,房产归其所有以保障儿子生活学习环境;并提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装修房屋及家庭生活向多名案外人借款及申请消费贷,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张XX的婚内不当交往行为是否构成法定重大过错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二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探视权安排;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附带抵押贷款的房产及车辆、商标权的分割与折价补偿方案;四是陆X主张的向多名案外人借款、平台贷款及银行消费贷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张XX的行为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酌定其支付陆X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抚养权方面,尊重年满八周岁女儿陆X甲的意愿由其抚养,儿子陆X乙因长期随陆X生活判归陆X抚养,双方每月互付抚养费一千八百元。财产分割上,考量照顾子女及无过错方原则,房产归陆X所有并承担剩余贷款,陆X支付张XX房屋折价补偿款43.2万余元;车辆归陆X所有并补偿1万元;商标权归陆X。债务方面,法院严格审查资金流向,认定部分明确用于房屋装修的借款及用于清偿家庭旧贷的消费贷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对用途不明的借款不予认定,由债权人另案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