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与被告王X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王X于2002年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某房的涉案房屋,总楼价34.9万余元。王X婚前仅还贷11个月,占比约6%,其余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均在婚后支付。后双方感情破裂,黄X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黄X得知王X已擅自将涉案房屋以140万元出售。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处理售房款分割,告知另案主张。黄X遂委托梁广宙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70万元,并主张王X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王X辩称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售房款已用于偿还某公司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且黄X存在婚内出轨过错,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及售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X是否享有分割权;
2. 王X出售房屋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黄X能否要求多分;
3. 售房款应如何分割,王X主张的巨额公司债务及民间借贷能否在本案中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系王X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X享有一半份额。王X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因黄X退休后家庭支出主要来源于王X参与公司经营所得收益,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售房款应扣除剩余银行贷款本息72.7万余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X存在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黄X多分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X主张的用于偿还借款、货款等其余款项,因相关债权人未到庭,本案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王X向黄X支付房屋出售所得款33.2万余元;驳回黄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