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9月5日,经邹XX介绍,黄XX、黄XX、黄XX作为出让方与杨X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市某区黄XX名下316平方米规划留用地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给杨X,转让款100万元。协议明确该土地属集体土地性质,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同日,为规避法律,各方又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并自动续期,杨X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元以取得永久使用权。杨X先后向邹XX及黄XX支付款项共计100万元。后因土地性质及权属问题,杨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判令黄XX、黄XX、黄XX返还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邹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 邹XX是否应对返还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某镇某村集体土地,杨X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通过买卖方式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及变相永久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均无效。因双方均有过错,黄XX、黄XX、黄XX作为共同家庭成员及协议签字方,应共同返还100万元转让款;杨X明知土地性质仍参与交易,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邹XX并非合同相对人,其收取的超额款项属居间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黄XX、黄XX、黄XX返还杨X100万元;驳回杨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