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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代理洪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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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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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现金还款”及“仅为中间人”的抗辩,梁律师精准锁定案件焦点,通过全面梳理数十笔复杂的转账流水,结合《借据》《对账单》等书面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无端辩解。同时,梁律师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动将过高利息调整至LPR四倍以内,确保诉求合法合规,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洪X与被告韩X系朋友关系。2023年至2024年期间,韩X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洪X借款。洪X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韩X或其指定账户出借XXX.55元。韩X收款后,先后出具《借据》《收据》《借条》及手写《对账单》,确认收到款项并约定月利率5%。此后,韩X陆续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还款共计595500元,并另有现金还款及抵扣。因韩X未足额偿还剩余本息,洪X委托梁广宙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韩X偿还剩余本金XXX.57元及相应利息,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还款性质的认定及利息计算。被告韩X答辩称,其部分还款为现金且未让原告签字确认;同时主张自己仅为借款中间人,未收到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主张已还款项均应抵扣本金。梁广宙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主张现金还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签订的《借据》《借条》及《对账单》已明确约定利息,借贷关系清晰。针对部分未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梁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主动将利息诉求调整至合法范围内,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法院支持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对未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不支持利息主张。被告主张现金还款及全还本金因无证据不予采信。经法院依法核算,判决被告韩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洪X偿还借款本金XXX.85元,并支付前期利息100050元及后续利息(以XXX.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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