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彭X通过公开竞标取得某联合社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厂房。2022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彭X支付保证金200万元。2023年8月21日,彭X与某公司签订《承租方变更协议书》,将承租方变更为某公司。履约期间,某公司经了解发现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5月,某公司委托梁广宙律师向某联合社发送《律师函》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某公司与彭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联合社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投资损失55万元(诉讼中撤回该项请求)。某联合社辩称厂房有土地证但无规划许可证,且原告尚欠租金,不同意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保证金是否应当予以返还;第二,原告主张的保证金利息及投资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某联合社在合同中已明确提示厂房无权属证,原告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实际使用厂房,其利息损失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某联合社应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因两原告确认保证金退还给彭X,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利息,因某联合社在合同中已告知厂房无权属证,且某公司一直实际使用涉案厂房,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联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X退还保证金2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