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XX公司签订《补充租赁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物业出租给某餐饮公司作商业使用,计租面积1327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交付物业,但某餐饮公司自2022年7月起拖欠租金、管理费等费用。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发函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56万余元、管理费41万余元及违约金,赔偿免租期租金损失71万余元,没收保证金95万余元,并要求XX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餐饮公司反诉主张涉案物业无规划许可导致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多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各项保证金共计108万余元。XX公司辩称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二、合同解除的时间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三、租金、管理费的计算标准及欠付金额认定;四、各项保证金及增容费是否应予退还;五、XX公司是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物业已进行权属登记,不属于违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餐饮公司拖欠费用构成违约,但某科技公司在履约期间擅自断电且未及时收回物业止损,亦有过错,双方过错相当。法院认定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实际解除。因某科技公司断电影响物业使用,法院酌情调减了断电后的租金和管理费,并基于疫情因素不支持违约金及免租期租金损失。某餐饮公司要求按实际报建面积计算租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XX公司已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履行出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租金119万余元、管理费31万余元、电费1.5万余元及网络费一千余元;某科技公司向某餐饮公司退还租赁、管理费、水电及装修保证金共计95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