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甲诉称,其个人出资并办理投标手续,挂靠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标了某省道改造工程项目。被告谢XX、叶XX在明知自身未参与工程投标、未出资且与工程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通过胁迫手段与郭X甲签订《协议书》,约定郭X甲按中标价约5.7%支付200万元给两被告。郭X甲在陆续支付90万元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90万元及利息。
被告谢XX、叶XX答辩并反诉称,三方实为合伙关系,共同挂靠某公司赣州分公司。涉案工程中标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郭X甲负责施工,并向两被告支付200万元作为补偿及合伙利益分配。两被告认为郭X甲未按约付清款项构成违约,反诉请求判令郭X甲支付剩余110万元及违约金。郭X甲针对反诉答辩称,两被告虚构合伙事实,某公司赣州分公司已出具声明证实两被告未参与工程,且《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究竟系合伙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涉案《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第二,若《协议书》无效,郭X甲已支付的90万元是否应当予以返还,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
庭审中,郭X甲主张《协议书》实质为建设工程合同,系受胁迫签订且双方无施工资质,应属无效;谢XX、叶XX则主张《协议书》系合伙协议,200万元系分配合伙利益的方式,即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该利益分配约定的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赣州分公司出具的声明、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等证据,涉案工程实际系由郭X甲挂靠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包,谢XX、叶X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承包并转包工程。因此,《协议书》中关于两被告将工程交由郭X甲施工的约定与实际不符,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即便如两被告所述其投入人脉促成承包,该行为亦违背建设工程和招投标管理的公序良俗,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据此,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
关于款项返还,因合同无效,两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9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利息,因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且掩盖非法目的,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利息自郭X甲起诉之日(2018年1月17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协议书》无效;谢XX、叶XX返还郭X甲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郭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谢XX、叶XX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