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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代理某投资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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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诉讼策略。面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复杂局面,梁律师敏锐捕捉到协议中“保本回收”与“无条件撤资”条款,成功将案涉款项性质从高风险的股权投资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针对被告提出原告未足额出资的违约抗辩,梁律师巧妙运用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目的落空理论,论证原告中止出资的合法性,并果断在庭审中提出解除合同。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最终促使法院支持全额退款及违约金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6年3月15日,原告袁某与被告郑X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袁某向某公司投资150万元,按纯利润的40%分配红利。协议约定若运作无明显利润且预期无明显盈利能力,投资者可提出退出,并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投资金。同年9月,双方签订《股东操作流程》。袁某先后向郑X支付投资款共计102万元。后因公司经营亏损且未分红,袁某于2017年3月提出撤资通知,并于同年4月发送律师函要求退款,郑X确认收到。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投资协议》,判令郑X及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02万元及逾期利息。郑X辩称款项为投资款,已亏损不能返还,且袁某未足额出资存在违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102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股权转让款、股权投资款还是借款;二、袁某未足额出资是否构成违约,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协议未载明郑X在某公司的股份比例,也未约定袁某占股40%,且约定了保本回收及撤资退款条款,符合借款性质,不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款,袁某亦非公司股东。其次,在双方互负义务的情况下,郑X未按约拿出流动资金且未分配利润,袁某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不构成违约。因未分取利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袁某与被告郑X之间解除《投资协议》的行为有效,合同于2017年8月10日解除;二、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退还投资款102万元;三、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郑X与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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