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杨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18年5月先后签订《认租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X租赁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某公馆房屋,租赁期限长达18年,房款总额为27.4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杨X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及25.4万余元一次性房款,并向案外某物业公司交纳了两千元维修备用金及五百元水电保证金。然而,某公司迟迟未交付房屋钥匙。杨X经调查发现,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杨X遂委托梁广宙律师向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但某公司置之不理。为此,杨X依法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裁决某公司退还收取的款项27.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涉案房屋用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实质为房屋租赁关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是否依法无效。第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范围及利息计算标准。某公司应返还的款项本金数额如何确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起算时间及适用利率标准(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衔接)应如何认定。第三,杨X向案外某物业公司交纳的维修备用金及水电保证金共计两千五百元,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连带或直接的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首先,涉案合同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特征,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其次,依据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原则,裁决某公司向杨X退还收取的款项27.4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算,其余款项自同年5月29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再次,对于杨X向案外人交纳的两千五百元费用,因非某公司收取,驳回该部分请求。最后,本案仲裁费1.3万余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裁决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