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洗X己与陈XX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洗X甲、洗X乙、洗XX、洗X丙、洗X戊。洗X己于1994年死亡,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街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由洗XX公证继承。2019年该房屋被征收,陈XX与洗XX等签订补偿安置合同,选择购买安置房。2020年5月,陈XX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享有的安置房权益份额指定由洗X甲、洗X乙、洗X丙三人继承。2021年6月,陈XX在拆迁办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确认书,明确将其享有的安置房份额赠与洗XX,并由洗XX出资购买。后洗XX全额出资并取得该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陈XX于2021年12月死亡。洗X甲遂起诉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并要求洗XX配合过户。
【争议焦点】
1. 陈XX生前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洗XX的行为效力;2. 陈XX后续签署的确认书是否撤回公证遗嘱;3.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梁广宙律师代理洗XX抗辩称,赠与系陈XX真实意思表示,且洗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XX签署赠与确认书时能独立表达意愿,且有村委会见证,赠与行为合法有效。退一步讲,其后续签署的确认书同意将份额由洗XX继承,符合代书遗嘱要件,亦属有效。因陈XX生前已处分该权益,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洗X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