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与朱XX于2009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12月生育一子张XX。因双方交往时间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朱XX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张XX诉称朱XX不尊重长辈、未尽母亲责任,且在其原单位吵闹致其离职,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三年,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张XX由其抚养,朱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朱XX同意离婚,但主张张XX应由其抚养,认为自身工作稳定、收入优厚,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且自身父母更年轻可协助照顾,而张XX经济信用状况欠佳,不适合抚养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张XX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归属。双方均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自身在物质基础、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及对方的劣势。张XX提交孩子生活照料记录、自身收入证明等,证明其父母长期悉心照料孩子且自身有稳定收入;朱XX则提交自身学历、工作证明及张XX失业、信用不佳等证据,证明自身抚养条件更优。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若获得抚养权,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并同意对方每周探视一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虽双方均无明显优势或劣势,但考虑到张XX为男孩,由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发育,且孩子已由原告方抚养较长时间,突然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判决张XX由张XX携带抚养。关于探视权,法院确定朱XX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20点。因双方均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尊重,不再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双方各负担一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