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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代理张XX离婚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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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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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关于原告经济状况欠佳的指控,梁律师精准制定策略,指导客户补充提交孩子长期由原告父母照料的详实证据及原告重新就业的收入证明,有力反驳了被告主张。同时,梁律师敏锐捕捉到“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裁判倾向,在庭审中灵活调整诉求,主动提出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以争取抚养权,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取得孩子抚养权,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张XX与朱XX于2009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12月生育一子张XX。因双方交往时间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朱XX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张XX诉称朱XX不尊重长辈、未尽母亲责任,且在其原单位吵闹致其离职,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三年,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张XX由其抚养,朱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朱XX同意离婚,但主张张XX应由其抚养,认为自身工作稳定、收入优厚,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且自身父母更年轻可协助照顾,而张XX经济信用状况欠佳,不适合抚养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张XX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归属。双方均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自身在物质基础、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及对方的劣势。张XX提交孩子生活照料记录、自身收入证明等,证明其父母长期悉心照料孩子且自身有稳定收入;朱XX则提交自身学历、工作证明及张XX失业、信用不佳等证据,证明自身抚养条件更优。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若获得抚养权,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并同意对方每周探视一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虽双方均无明显优势或劣势,但考虑到张XX为男孩,由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发育,且孩子已由原告方抚养较长时间,突然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判决张XX由张XX携带抚养。关于探视权,法院确定朱XX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20点。因双方均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尊重,不再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双方各负担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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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法律工作20年,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2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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