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郑某于1996年相识相恋,1999年生育长女郑某甲,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次女郑某乙。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处事方式分歧,双方感情一般。被告长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未承担家庭责任,且经常夜不归宿。自2007年起双方分居,被告性格暴躁并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为照顾女儿长期忍受,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两女儿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室的房产。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一名女儿,并抗辩涉案房屋系其家属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诉讼中,两女儿到庭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核定价格为12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两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二、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关于抚养权,原告主张两女儿长期随其生活,且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被告要求抚养其中一名女儿。法院查明两女儿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已习惯现有生活环境,且两女儿均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关于房产分割,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婚后购置,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抗辩房屋由其家属出资,属于他人财产。法院审查认为,被告虽提供部分证据证明购房款项来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他人财产,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及尊重其意愿的角度,确定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名女儿一千元抚养费至其成年。涉案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原告可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情况,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评估价补偿原告财产折价款63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梁X与被告郑某离婚;二、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63万余元。诉讼费一百余元及评估费五千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