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范X与被告陈X于2001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女儿范X乙。婚后初期相处尚可,但因性格与爱好差异,感情逐渐淡漠。近年双方因故分居,极少沟通。范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范X抚养,陈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18周岁;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范X所有,剩余借款由范X偿还;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房的房屋由双方平分。陈X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主张分居系范X暴力驱赶所致,认为范X意图借离婚霸占财产。诉讼中,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经法院委托评估,广州市某区房屋价值97万余元,马鞍山市某小区房屋价值59万余元,双方对评估价均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婚生女范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三是两处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具体分割方案;四是房屋按揭贷款及案外人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分居多年且缺乏沟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女儿由范X照顾已形成生活习惯,为利于其健康成长,确定由范X抚养,陈X每月支付八百元抚养费至18周岁。关于房产分割,马鞍山市某小区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双方意见及评估价,确定归陈X所有,陈X支付范X折价款29.9万余元。广州市某区房屋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亦属共同财产,确定归范X所有,范X支付陈X折价款48.5万余元。该房屋尚欠银行借款11.7万余元属共同债务,由陈X承担5.8万余元。至于范X主张的他人借款,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一、范X与陈X离婚;二、范X乙由范X抚养,陈X每月支付八百元抚养费至18周岁;三、马鞍山市某小区房屋归陈X,陈X支付范X折价款29.9万余元;四、广州市某区房屋归范X,范X支付陈X折价款48.5万余元;五、银行借款11.7万余元为共同债务,陈X支付范X5.8万余元;六、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范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