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XX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月利率2.5%。合同明确约定,若李XX违约,陈XX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一切损失由李XX承担。合同签订当日,陈XX依约向李XX指定账户全额转账100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李XX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陈XX委托梁广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X及其妻子李XX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5万余元,并连带赔偿律师费2万元、担保费1400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XX抗辩称原告涉嫌非法经营及高利转贷,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有效,利息也应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律师费、担保费无依据。同时,李XX与李XX均主张该笔巨额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李XX在庭审中先确认未还款,后又提交大量向案外人陈X己、刘XX、李XX等人的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其二,涉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李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债务,李X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三,李XX向案外人的多笔转账能否认定为对本案借款的偿还,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担保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主张合同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利息,因合同签订于2018年,适用旧规,原告主动将月利率调整为2%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合同无李XX签字,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依法认定为李XX个人债务。关于还款事实,李XX向案外人转账的记录无法证明系受原告委托代收,且与其庭审自认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了支付凭证,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归还借款本金10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李XX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担保费14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余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