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与被告窦X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窦X甲、窦X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性格差异及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导致感情恶化,双方自2005年起长期分居。原告因精神疾病于2013年将法定监护人变更为其姐周X乙。原告遂委托梁广宙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大儿子由被告抚养,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其个人在外担保债务;并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婚后房产判归原告所有。被告窦X到庭应诉,同意离婚及抚养权安排,同意房产归原告所有,并确认其个人经营项目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原告周X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并持有残疾人证,其起诉离婚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在诉讼中是否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
第二,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根据子女的生活现状、年龄及双方抚养条件,确定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方式。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涉案房产虽系婚后取得,但已被另案查封,在查封状态下如何依法分割该房产,以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患病一方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患精神疾病,但庭审中精神状况良好,对答切题,且有监护人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权利有保障,起诉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结合子女生活现状及双方意愿,大儿子由被告抚养,小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关于房产,虽被另案查封,但为定纷止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确认该房产离婚后归原告所有,但在解封前不可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周X与被告窦X离婚;二、大儿子窦X甲由被告抚养,小儿子窦X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涉案房产离婚后归原告周X所有(解封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三百元,由双方各负担一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