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系初中同学,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杨XX与次子杨某己。原告李XX诉称,1999年发现被告杨XX存在婚外情,经父母批评教育后被告保证不再犯,原告予以原谅。2017年9月,原告李XX再次发现被告杨XX自2012年起与案外人谭XX同居,并为第三者花费大笔支出,甚至共同养育一女。被告杨XX不仅承认不正当关系,还要求原告李XX接受第三者同住,遭拒后于2018年2月搬离家中,双方彻底分居。此外,被告杨XX还多次对原告实施辱骂、恐吓及殴打等家暴行为。原告李XX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十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如何依法分割,特别是被告杨XX名下多处个体工商户的资产、收益及债务归属问题;三是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应向原告李XX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重点对宅基地房屋、多家家具厂及家具店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进行了明确界定。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二、财产归属分配:1. 登记在被告杨XX名下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盖三层房屋全部归被告杨XX所有和使用,相关财产性收益归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2. 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某家具厂由被告经营,全部库存、设备、应收账款及收益归被告所有,因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均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3. 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某家具销售部由被告经营,财产及收益归被告所有,相关费用及债务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4. 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某家具店已注销,剩余财产归被告所有,相关费用及债务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5.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三、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务,对外举债由各自承担。四、本案财产保全费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