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获XX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日生育一子获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疏于照顾家庭与孩子,经常深夜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此外,原告与被告母亲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婆媳关系严重激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三、依法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及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两套房产、某AXXXXX号牌车辆以及存款四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获XX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归其抚养,且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主张原告所诉的两套房屋及车辆均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割。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多份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以证明出资款来源。被告父母另案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主张为偿还房贷、购房及购车共向案外人借款113万余元,要求连带偿还,该案尚在审理中。另查明,婚生子获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探视权的合理安排。双方均主张抚养权,需综合考量孩子的年龄、生活现状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涉案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被告主张房产及车辆系父母出资的个人财产,且其父母已另案起诉主张该出资款为借款。因此,涉案财产的出资款项性质究竟属于父母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直接关系到该部分财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外,原告主张的四万元存款是否真实存在亦需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变淡,现均同意离婚,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抚养问题,婚生子现尚不满两周岁,且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由原告杨XX携带抚养。被告获XX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探视权,被告要求于每个自然月第一、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晚上9时探视,合情合理,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财产问题,因案外人已就涉案房屋及车辆的出资款另案主张债权,出资款性质属于赠与或借贷直接关系到财产性质的认定,故本案对上述财产暂不处理,待性质确定后另循途径解决。关于存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四万元夫妻共同存款,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获XX离婚;二、婚生子获XX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三千元;三、被告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双方各负担一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