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月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某小区迎春花市现场布置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迎春花市现场布置项目发包给原告。项目内容主要包括车房搭建、现场装饰、照明设施安装等,具体要求及规格详见图纸和预算。项目采用包工包料大包干形式,根据预算书确定的合同价款为22.3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项目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严格按照图纸和预算要求推进工程,于同年1月18日顺利完工,并于1月25日左右将完工后的工程项目交付给被告,被告随即将该工程投入使用。然而,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未就涉案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涉案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的金额22.3万余元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异议,同意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陈述涉案合同虽经过村民大会通过,但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小区迎春花市现场布置项目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特别是被告提出的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二是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全额支付涉案工程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针对合同效力问题,需审查该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工程款支付问题,需结合工程实际完工、交付使用情况以及被告的自认事实,依法判定被告的违约责任及具体给付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小区迎春花市现场布置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完工并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2.3万余元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且被告在庭审中当庭确认同意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及利息,故法院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万余元及利息(以22.3万余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即2019年1月19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