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XX与被告谢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吴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梁广宙律师及实习律师蒲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谢X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XX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共向被告提供借款36.9万元。202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被告谢X甲确认向原告借款36万元,约定分18期还款,每期还2万元;如不按时还款,被告需按每月应还金额的10%给付违约金。此后,被告谢X甲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共偿还借款6万元,剩余款项经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被告谢X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原告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凭证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并未对借款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
第三,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被告承诺的分期还款期限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需明确应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法律适用,案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签署《协议》确认收到借款36万元,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根据转账记录,被告共还款6万元,尚欠30万元,其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3万元符合《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依法视为没有利息,且法院已支持违约金,故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谢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偿还借款30万元;二、被告谢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支付违约金3万元;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余元,由被告谢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