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禤X甲与被告禤X乙系同村好友。2013年9月29日,禤X甲向禤X乙转账25万元;2015年12月10日、11日,禤X甲分别向禤X乙之妻吴XX转账5万元,合计借款35万元。因禤X乙未能按时还款,其于2017年9月5日出具欠条,确认借款35万元并承诺补偿利息10万元,共计45万元,于2019年9月5日前还清。2019年4月9日,禤X乙与禤X丁共同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9年9月25日前还清45万元,并约定如延期,愿将禤X乙与禤X丁共同拥有的某县某村征地返还地款作为还款。因被告逾期未还,禤X甲委托梁广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本金45万元及2.2万余元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借款本息金额的认定;二、涉案债务是否属于禤X乙与吴XX的夫妻共同债务;三、禤X丁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禤X丁辩称其仅在保证书上签名,保证内容系关于政府返还地块款项,并非作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禤X乙对原告诉求无异议,并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吴XX知悉且收取了部分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禤X甲与禤X乙借贷关系明确。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未超法定上限,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发生在禤X乙与吴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吴XX收取部分借款并知悉借款事实,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禤X丁的责任,保证书约定以共同拥有的征地返还地款作为还款担保,并无禤X丁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不支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禤X乙、吴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禤X甲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驳回禤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禤X乙、吴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