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2024年4月起,被告李X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利用原告梁X的银行卡分期贷款及信用卡套现方式借款。其中,原告通过某银行借记卡分期贷款方式出借30万元,通过某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15万元及15.7万余元等。双方经对账签订《借款对账确认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共计69.8万余元,并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梁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9.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1.3万元、承担保全担保费1800元等。被告李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涉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二、合同无效后的资金返还范围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原告出借的资金均来源于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并非自有资金,故依法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被告在对账确认书中自愿承诺承担贷款本息及维权费用,视为其自愿承担该部分费用,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因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不予认可,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X归还款项69.8万余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53.1万余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归还的6080元);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X支付律师费1.3万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1800元;三、驳回原告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1040元,被告负担1万余元;保全费4485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