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X乙向刘XX借款122.4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出借日起算,月利率3%,若未按期还款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损失。合同签订后,因李X乙实际资金周转需求为98.5万元,刘XX于2019年6月30日向李X乙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转账98.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X乙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刘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梁广宙律师及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李X乙归还借款本金98.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3.3万元及保全费等。诉讼期间,法院依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李X乙银行存款101.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李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实际出借金额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保全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针对利息标准,双方合同约定月利率3%,超出了法定保护上限,需依法进行调整。针对律师费与保全费,需审查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原告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此外,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需严格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某银行汇款凭证、《风险代理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以确认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与银行汇款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向被告转账98.5万元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反证,法院对原告要求偿还本金98.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3%超出法定标准,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日起算。关于律师费3.3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因《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98.5万元及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3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