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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该去内地法院还是香港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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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推进,深港两地人员往来密切,跨境婚姻日

益增多,涉港离婚诉讼中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凸显。不少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分

别选择在香港或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此产生“平行诉讼”,也带来“哪个法院有管

辖权”“财产按哪地法律分割”等一连串难题。选错管辖法院,不仅可能被裁定驳回起

诉、延误时间,还可能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的实体结果。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涉港离婚纠

纷案例,由吴XX律师为你梳理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与财产分割的核心规则,帮助你

正确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陈述

(一)案情梗概:一段跨境婚姻背后的管辖之争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多年前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

一同赴境外经商,后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前,女方曾取走经营店铺的一笔大额款

项,男方认为该款项系双方结束夫妻关系的补偿,未再追究,此后双方互不往来。多

年后,男方与他人共同生育子女,双方事实上已不再共同生活,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却始终未解除,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纠纷缘起:一次售房签字引发的财产分割之诉

男方分居后独自打拼,先后在深圳等地购置房产。2022 年,男方出售深圳房产时

需女方配合签字,女方由此得知男方名下财产颇丰,遂萌生通过离婚诉讼分割售房款

及男方名下其他财产的想法。

(三)管辖之争的关键:两地法律对“夫妻财产”的定性截然不同

吴XX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管辖法院的选择,而管辖法院又直接决定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原因在于:内地与香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差异巨

大——按内地法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

上均等分割;而香港法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

有。本案涉诉财产虽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按香港法律应属男方个人财产。基于

此,女方刻意选择在深圳法院起诉,意图适用内地法律分割男方名下数千万元的财

产。

(四)律师介入:及时提交管辖权异议

男方及时委托吴XX律师。律师经梳理认为,本案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据此为

男方制定诉讼策略,并向深圳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张深圳法院对本案没

有管辖权。

(五)女方的四点反驳理由

女方针对异议提出四点反驳:其一,男方提交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其二,公安

机关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显示,男方自 2007 年登记入住深圳某房

屋后并无搬离注销记录;其三,即便房屋已售,从男方多次出入境记录及送达情况

看,深圳应属其经常居住地,深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四,二人并未正式离婚,

男方存在遗弃及重婚等问题。

(六)律师的应对与法院裁定

针对女方的主张,吴XX律师向法官提交了房产出售证明、搬离社区证明等居住

信息材料,并全面陈述案件真实情况,指出女方诉求的不合理之处。法院经审查,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为涉港离婚纠纷,男方作为香

港居民,答辩期应为三十日,女方主张超期不成立;居住登记信息可能与实际居住情

况不符,应以实际居住情况为准,男方已举证搬离深圳,女方无法充分证明男方经常

居住地在深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告知其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

(七)二审维持原裁定

女方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遂维持原裁定,最终认定香港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问题解答

问题一:涉港离婚案件,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涉港澳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具体到涉港离婚

案件,内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关键看是否存在内地连接点,如一方或双方在内地

有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内地等。若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在香

港登记结婚,且被告在内地并无经常居住地等连接点,内地法院一般对案件没有管辖

权,应由香港法院受理。

问题二: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

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

除外)。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街道、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邻居证人证言、实际生活

痕迹、出入境记录、《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等材料综合判断。需要特别注意的

是,居住登记信息可能与实际居住情况不符,法院通常以实际居住情况为准。因此,

仅凭一份居住登记记录,未必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

问题三:内地与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何不同?离婚时财产按哪种法律分割?

答: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依据《已婚者地位条例》等法例,夫妻婚前及婚

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可独立处分、无需对方同意;离婚时,法院依

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赋予的权力,按照公平合理的分享原则,对婚姻资产

作分配调整,并综合双方贡献、婚姻时长、子女抚养等因素考量。而内地实行夫妻共

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房产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

有约定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涉港离婚案件适用哪

地法律、如何分割财产,取决于受理法院及其依据冲突规范作出的法律适用判断,这

正是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此重要的原因。

问题四:涉港离婚案件,香港居民的答辩期为何是三十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被

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

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涉港澳案件参照适用该规定。本案

中,男方系香港居民、在内地无住所,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答辩行为的期限应为三十

日,故女方主张“超期”并不成立。

问题五: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把握时机?

答: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

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于涉港案件当事人而言,及时、规范地提出管辖权异议,

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步——选对管辖法院,既关系到诉讼成本与周期,也可能直

接影响财产分割所适用的实体法律。

问题六:遇到深港两地“平行诉讼”怎么办?

答:所谓平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分别在内地与香港法

院起诉。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形,切忌盲目应对。建议及时委托熟悉两地法律的律师,

系统梳理管辖连结点、评估两地法律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实质影响,选择最有利

的法院,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或作出相应应对,同时注意固定居住、出入

境、财产等关键证据,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权益受损。

三、律师提醒

涉港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套法律体系,管辖法院的选择、经常居住地

的认定、财产制度的差异等,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切勿仅凭自身

理解贸然起诉或应诉,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稳妥策略。对经

常往返深港两地、在两地置业的当事人而言,尤其要注意留存能够反映实际居住情况

的证据,以应对潜在的管辖争议。

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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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案情综合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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