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由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贩卖毒品案,同案被告人共七人。张X被指控先后将九百余颗麻果和十余袋冰毒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刘XX,收取毒资6.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张X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万余元。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阶段,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所张敏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张敏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争议焦点】
张敏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毒品数量与毒资认定证据不足。一审主要依据供述及微信转账记录认定毒资,但张X辩称转账中包含大量帮刘XX充值游戏的款项。刘XX当庭确认转账并非均为毒资。在上家梅XX未到案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行为性质应认定为代购。张X系帮刘XX代购毒品,仅收取两千一百余元差价作为交通费用,未从中牟利。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规定,其行为更符合代购特征,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自首情节未充分体现。张X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但一审量刑未充分体现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力度。
第四,违法所得认定过多。张X实际获利仅两千一百余元,其余款项已转给梅XX,且微信转账中包含非毒资款项,不应全额向张X追缴。
第五,同案被告人供述反复。同案被告人刘XX、杨XX等人在二审中供述出现反复,承认此前供述存在报复性陈述或无法区分具体毒资金额,证据基础不牢。
第六,涉案毒品程序违法。毒品的扣押、称量、送检程序存在见证人信息缺失、送检间隔长达两个月等严重超期及违规情形,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经过二审庭审的有力辩护,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次发回重审,意味着张X获得了一次重新审判的机会,一审法院将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