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均为离异状态,二人确立恋爱交往关系,交往时间长达八年。交往过程中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原告陆续向被告进行多笔转账,同时原告主张将个人工资卡交由被告代为保管,认为交由被告保管的全部款项属于代为保管财产。
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原告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交由其保管的大额款项。原告的核心理由为:款项属于交由对方保管的私人财产,双方恋爱结束,保管关系终止,对方应当全额返还案涉钱款。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李响梳理案件事实:双方恋爱期间存在同居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双方不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的保管约定,被告抗辩并未控制原告银行卡,原告自身可随时操作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案涉资金实际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包含日常生活消费、人情往来、照料原告亲属产生的各项开销等,属于恋爱期间财产混同。双方资金往来是基于恋人特殊身份关系,为维系感情的自愿经济给付,不存在被告无合法依据获取利益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双方在婚恋过程中,就结婚、生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分手,并非被告恶意索取财物。
本案争议焦点:1、案涉转账钱款究竟是保管财产,还是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生活使用的混同财产;2、本案是否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3、分手之后,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应当返还。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李响律师代理全部核心抗辩意见。
法院认定:恋爱亲密关系中持续性资金给付不属于无原因的财产变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款项属于基于恋爱身份产生自愿给付行为,不满足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被告的财产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恋爱交往、同居相处过程中,双方存在多笔转账、资金混同,分手后一方起诉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钱款;
2.恋爱一方主张钱款属于交由对方保管,分手之后起诉要求全额返还转账;
3.离异人士再次恋爱,产生大额经济往来,感情破裂引发财产返还诉讼。
(二)服务指引
如果您正面临恋爱、同居分手后被起诉索要转账款项、不当得利纠纷,不清楚转账资金是否需要返还,欢迎咨询李响律师。李响律师可协助梳理全部资金流水、固定案件证据,分析法律风险,出庭代理诉讼,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