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被告人李X在明知个人银行卡将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某银行卡(卡号XXXX XXXX XXXX)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使用。经查,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累计达360万余元,接收被诈骗资金累计达190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纪X甲转入的65万元,李X由此非法获利四千余元。案发后,李X主动向某检察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四千余元。某检察院以李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李X量刑情节的认定及最终刑罚的裁量。辩护人周红翠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围绕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李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蛊惑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从宽处理;其次,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交代犯罪过程,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李X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了部分损害结果,符合退赃退赔的从宽条件。法院需综合审查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银行卡将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四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