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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定性之辩 —— 改定轻罪、金额大幅核减、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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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定性之辩 —— 改定轻罪、金额大幅核减、获缓刑

案件详情 当事人系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人员。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同案销售、财务人员,利用销售及收款职务便利,私设 POS 机,以制作阴阳合同、后账盖前账等手段截留客户购车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指控涉案金额逾百万元,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苏杨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核对银行流水与审计报告,提出了成体系的辩护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集中于三点:其一,行为定性之争 —— 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 目的;其二,犯罪金额之争 —— 公诉机关以公司账册记载的 "应付未付款" 认定涉案金额,而辩护人认为应以实际挪用并经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核实的数额及案发时实际未归还的金额为准;其三,共同犯罪及责任划分之争 —— 各行为人应否对全部涉案金额共同担责,还是应区分个人经手与各自归还情况分别认定。

代理方向 围绕 "定性之辩+数额之辩+情节之辩" 三线展开:第一,坚持行为人系暂时占用、有明确归还意愿且持续归还,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第二,主张犯罪金额不应以公司账册推定,而应结合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还原实际挪用及未归还数额,并依法扣减已归还部分;第三,系统梳理当事人系初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庭审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退赔等从宽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二人仅有暂时占用、无非法占有故意,改定挪用资金罪;犯罪金额由指控的逾百万元核减为案发时实际未归还的三十余万元;采纳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缓刑,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单位。

律师价值 实现 "重罪改轻罪+数额大幅核减+实刑变缓刑" 三重突破,避免当事人实际收监,最大限度维护其人身自由、职业与家庭利益。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涉公司员工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办案要点: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目的与账目认定依据,善用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重构犯罪金额,全面挖掘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以定性之辩带动量刑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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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杨彬,肇庆地区律师,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有数年之久,长期从事办理刑事辩护、办理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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