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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赠与合同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女方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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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深圳)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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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鹏律师准确把握“恋爱期间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与“撤销权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两大抗辩要点,运用银行转账记录、住院病历、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闭环,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展开论证,最终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免除了二十二万余元的返还责任,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件摘要:恋爱同居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转账二十二万余元,分手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周浩鹏律师代理女方应诉,主张款项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及终止妊娠补偿,且赠与撤销权已过一年除斥期间。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赠与而非不当得利,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男方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原为恋爱同居关系,2023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转账,原告出于结婚目的共向被告转账二十二万余元。双方分手后,原告要求返还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案涉款项系恋爱期间双方自愿的情感赠与及生活费用,以及被告终止妊娠的身体、精神损害补偿,基于特定背景的自愿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原告主张撤销也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23年3月至9月期间系恋爱、同居关系,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二十二万余元,其中2023年5月转款十五万元,被告于同月住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法院认为,恋爱关系中的财物往来,在无相反约定情形下,应视为一方为增进感情、维持交往关系所作出的无偿赠与,受赠人取得财产具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关于十五万元转款,与微信聊天记录及住院时间相吻合,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补偿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关于其他按月转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以结婚为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即使如原告主张其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双方2023年9月分手时原告即应知悉撤销事由,其2025年7月起诉时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丧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案争议:一、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属于赠与还是不当得利;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分手后能否撤销并要求返还;三、赠与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本案的经验: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应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大额款项建议以书面或转账备注方式注明用途;分手后主张返还恋爱期间款项,须举证证明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等明确约定,仅凭笼统陈述难以获得支持;赠与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逾期则权利消灭。本案代理律师紧扣款项性质与除斥期间两个核心争点组织抗辩,证据链条完整、论证层次清晰,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准确把握“恋爱期间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与“撤销权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两大抗辩要点,运用银行转账记录、住院病历、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闭环,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展开论证,最终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免除了二十二万余元的返还责任,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办案心得: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纠纷,关键在于还原款项的真实性质,证据的完整性与逻辑的自洽性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案被告基于怀孕终止妊娠的背景接受补偿,具有充分合理性;同时,除斥期间属于法定期间,无需对方主张,法院即可依职权审查,这成为本案胜诉的决定性因素。律师在应诉中既要回应对方主张,更要主动构建己方的事实链条与法律框架,才能掌握主动权。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恋爱同居期间有大额资金往来、分手后发生返还争议的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后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收到恋爱期间转账后担心被起诉返还的当事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赠与合同纠纷、恋爱期间转账、不当得利、附条件赠与、撤销权除斥期间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恋爱期间转账给对方,分手后能要回吗?答:一般视为赠与不能要回,除非能证明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或借贷。

2. 问:什么是赠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答: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权利消灭。

3. 问:以结婚为目的转账,分手后起诉能赢吗?答:须举证证明款项确以结婚为目的,且须在一年除斥期间内主张,否则难获支持。

4. 问:恋爱期间收到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吗?答:有正当赠与或补偿背景的收款不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违法占有。

5. 问:为对方终止妊娠支付的补偿款合法吗?答: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补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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