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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丽律师代理桂林谭XX离婚纠纷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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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丽律师 在线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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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蒋丽丽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捕捉一审判决在房屋补偿款计算上的数学错误及超裁问题。通过组织当事人母亲出庭作证、梳理资金流水,虽未能将9万元首付款认定为借款,但成功说服法院考量其母亲对购房的重大贡献及当事人直接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将房屋补偿款从7.2万余元大幅核减至5万元。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家事财产分割中敏锐的庭审洞察力与出色的二审纠错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谭XX与宾XX因感情破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谭X丙由谭XX抚养,宾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谭XX所有,谭XX补偿宾XX7.2万余元;确认5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2.5万元。谭XX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蒋丽丽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抚养费应包含医疗教育费各半、房屋首付款系其母杨某丁借款不应补偿、部分债务不知情且要求分割共同存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否适当;二、案涉房屋首付款性质及补偿款计算是否准确;三、向案外人宾XX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双方是否存在应分割的共同存款。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宾XX收入判定每月一千元抚养费并无不当。关于房屋,虽查明谭XX母亲出资9万元,但因无书面借款约定,依法认定为赠与。但一审在计算房屋现值与剩余贷款差额时存在计算错误,且判决补偿7.2万余元超出了宾XX一审7万元的诉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谭XX母亲的出资贡献及谭XX直接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谭XX予以适当照顾,依法改判谭XX支付房屋分割款5万元。关于5万元债务,因有借条及转账凭证,维持共同债务认定。存款因证据不足不予处理。最终二审部分改判,维护了谭XX的合法权益。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离婚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抚养费综合考量、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二审程序中针对一审计算错误和超裁问题的救济与改判场景。

 

【服务指引】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务必提前明确资金性质并签署书面借款或赠与协议,避免日后举证困难。若一审面临不利判决,当事人应委托专业律师全面审查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与计算逻辑,精准寻找超裁、漏判或计算错误等突破口,通过二审程序有效纠正一审偏差,争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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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丽律师,广西桂林人,桂林市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3201411792957。执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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