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向法院起诉,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指定期限前支付四万余元调解款,款项付清后双方权利义务一并了结,逾期则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损失,且被告已交付的产品无须退回,纠纷一次性化解。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达成和解
裁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于2026年9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调解款四万余元,以最终并完全解决本案纠纷;二、上述款项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案涉纠纷的全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了结,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剩余未付款项均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剩余未付调解款为本金,自2026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原、被告均同意被告已交付给原告的产品无须退回,由原告自行处分;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一、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及具体金额;二、调解款项的支付期限、逾期责任及逾期损失的计算标准;三、被告已交付原告的产品应否退回,双方权利义务能否一次性了结。
本案的经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买卖货款纠纷,事实清楚、标的不大,通过调解既能快速回款,又能以逾期损失条款约束对方按期履行。将“逾期即剩余款项全部到期、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损失”写入调解协议,相当于为付款义务附加了违约责任,可避免对方再次拖延。同时明确产品无须退回、款项付清后权利义务一并了结,可防止后续就货物归属再生争议。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梳理买卖往来、提起诉讼并参与调解谈判,在调解协议中为委托人争取到限期付款安排,并设置逾期全部到期、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损失的约束条款,同时明确产品无须退回,既快速化解纠纷又保障了后续执行。
办案心得:小额诉讼案件的核心诉求往往是“快”与“稳”。快,是通过调解缩短审理周期、尽早拿到款项;稳,是在调解协议中把付款期限、加速到期、逾期损失、货物归属、权利义务了结等细节一一写清。调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切不可因为是调解就忽视条款的严谨性。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买卖交易中对方拖欠货款、标的额不大希望快速回款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一次性了结货款与货物争议的当事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货款催收、调解协议、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小额诉讼程序有什么特点?答:实行一审终审,审理周期短、程序简便,适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金钱给付纠纷。
2. 问:法院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答:经双方签收并由法院确认后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
3. 问:调解协议里能否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答:可以,约定逾期则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按约定利率计付损失,可有效督促对方按期履行。
4. 问:货款纠纷中已交付的货物要退回吗?答:双方可协商处理,本案约定产品无须退回、由原告自行处分,以彻底了结纠纷。
5. 问: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答:可直接持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