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采购电子器件后,以被告拒绝按约供货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另行采购的差价、律师费等十六万余元。周浩鹏律师代理被告应诉,主张双方因型号混淆存在重大误解,且原告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认定差价损失未实际发生、律师费与保全费无合同依据,驳回原告全部赔偿诉请。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双方于2021年6月7日经微信协商一致后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采购电子器件六千片,单价二十七元五角,总价十六万余元,原告已付订金三千元。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另行采购同类电子物料的价款差额十六万余元、已付律师费九千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七百元。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产品型号存在重大误解:两款型号仅一个字母之差,价格却相差一倍,被告系误认型号而低价报价,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告知悉错误当日即退还订金三千元,原告并无实际损失。法院查明,送货前双方方发现型号混淆,被告当日即退回订金;原告随后向案外人采购同类器件三千片,又于一个月后另行采购一千五百片。法院认为,被告虽抗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撤销,仅作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拒绝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关于差价损失,被告是否履行与原告另行采购并无必然关联,原告采购数量仅为合同约定的一半,所述差额并未实际发生,且采购单价系合同约定单价的两倍,不具有合理性;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合同并无约定,亦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法院遂判决解除《采购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本案争议:一、双方因型号相似导致报价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应否撤销;二、被告拒绝供货后原告另行采购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与被告违约有无因果关系;三、合同未作约定情形下,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能否作为损失主张赔偿。
本案的经验:发现型号错误时,异议方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或反诉方式行使撤销权,仅作抗辩未启动法定程序的,撤销主张难获支持。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须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另行采购的数量、时点、单价均应具备合理性。商事主体签订大额采购合同时,应仔细核对产品型号、单价等关键条款并保留沟通记录,从源头避免型号混淆纠纷。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围绕重大误解抗辩与损失未实际发生两条主线组织证据,以原告另行采购数量、时点、单价缺乏合理性否定损失因果关系,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十六万余元赔偿诉请。
办案心得:本案启示在于,合同纠纷中被告的抗辩必须落到举证与法律依据上。被告虽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但因未及时提起撤销之诉而未获采纳,提醒当事人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方式行使。同时,违约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告以两倍于合同的单价另行采购、数量又减半,其损失主张自然不能成立。律师应诉时既要逐一回应对方诉请,更要抓住损失“未实际发生”这一否定性事实展开论证。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买卖合同中因产品型号、单价约定不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差价损失赔偿的采购方;发现报价错误后拟撤销合同的商事主体。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买卖合同纠纷、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约损失赔偿、合同解除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合同签错产品型号能要求撤销吗?
答: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 问:对方拒绝供货,另行采购的差价能索赔吗?
答:须证明差价已实际发生且与对方违约有因果关系,另行采购缺乏合理性的,法院不予支持。
3. 问:律师费、保全费能要求违约方承担吗?
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方可主张,否则一般由主张方自行承担。
4. 问:付了订金对方不发货怎么办?
答:可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订金、赔偿损失,但损失赔偿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5. 问:采购合同应重点核对哪些条款?
答:产品型号、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时间与质量标准应逐项核对,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