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订购电子元件价值七万五千元,支付订金五千元后单方以需先提供样品检测为由拒绝收货,并反诉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本诉并应诉反诉,法院认定被告单方附加送货条件构成违约,判决支付货款七万元及律师费七千元,独资股东被告某某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诉称,2023年2月16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下订单,订购三千个某型号电子元件,价值七万五千元,发货通知日期为2月18日;2月17日被告支付货款五千元要求当天发货,原告备好货品送货时,被告却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七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自2月18日起算的逾期赔偿金、律师费七千元,并由独资股东被告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二被告辩称,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从未交货;被告仅请求先提供少量产品质检、合格后再交付剩余,从未单方解除。被告并反诉请求解除采购合同、退还预付货款五千元、由原告承担反诉律师费八千元。反诉被告辩称,合同并无先检测样品再送货的约定,且协议已约定非原厂正品被告有权拒收,被告与上游客户的约定与原告无关。法院查明,双方微信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数量三千个、价值七万五千元、发货日期2月18日,违约方承担对方合理律师代理费等,并备注送货前拆包付订金一万元,被告实付五千元;送货当日被告以客户买到假货、坚持要样品为由取消订单,原告则称已备好货要求按地址送货。另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被告某某系独资股东,原告支出律师费七千元。法院认为,合同并无先检测样品再送货的约定,被告单方附加条件、未达成一致即拒绝收货构成违约,其作为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反诉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七万元予以支持,但应在收款当日交付约定货物;因原告尚未交货,逾期赔偿金及无证据的担保费不予支持,律师费七千元有合同依据;被告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七万元(原告收款当日交货)、律师费七千元,被告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请及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争议:一、买方收货前单方要求样品检测,卖方拒绝后买方能否解除合同;二、买方因下游客户原因取消订单是否构成违约;三、一人独资公司股东能否证明财产独立应否担责。
本案的经验:买卖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新增合同未约定的履行条件。本案合同未约定先检测样品再送货,买方以下游客户要求为由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并留存沟通记录;一人公司股东就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即担连带责任。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在被告提起反诉的不利局面下,紧扣合同无样品检测约定、被告单方拒收构成违约两个核心,逐条反驳反诉理由,并运用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货款七万元、律师费七千元获支持、股东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办案心得:本案是本诉与反诉对抗激烈的案件,胜负手在合同条款文义。合同未约定的履行环节,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强加。律师代理卖方时,既要敢于主张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也要对尚未交货情形下逾期赔偿金难获支持有预期,并善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规则追加股东责任。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签约后买方单方拒收、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被买方反诉解除合同、退还订金的供货方。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买卖合同、单方拒收、反诉解除合同、一人公司连带责任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签合同后买方不想收货了能解除吗?答: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单方拒收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责任。
2. 问:买方要求先提供样品检测合理吗?答:合同未约定该环节的,买方无权单方附加,卖方可拒绝并要求按约履行。
3. 问:一人公司欠债能要求股东个人还吗?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问: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有效吗?答:合法有效,守约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可要求违约方负担。
5. 问:买方反诉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答: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请求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