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服装采购合同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供货公司胜诉案
案件摘要: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合同》供应服装成品,被告拖欠货款四十余万元。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货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支付货款四十余万元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十二万余元、律师费八千元,原告胜诉。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订购服装成品;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多次拖欠货款,现欠付四十余万元,经催收未付。原告另主张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请二被告支付货款四十余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自2022年5月25日起算的逾期违约金、律师费八千元、违约金十二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共担风险;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调整;并主张律师费及违约金以合同解除为前提,原告未诉请解除,应予驳回。被告某某公司经公告送达拒不到庭,未作答辩。法院查明,202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年度采购合同》,约定每月对账付款、期限一年;一方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该批货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赔偿含受理费、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损失。2022年5月25日被告出具《排款计划协议》确认尚欠四十余万元并列出十期排款,但未盖章;庭审中被告仅对本金无异议,明确未接受分期计划。原告支出律师费八千元、公告费三百元、保全费三千三百余元。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交货而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排款计划未经原告盖章,不构成分期合意,还款期限未届满的抗辩不成立;合同期满不影响违约责任,违约金、律师费符合约定,逾期利息按利率一点五倍计算,但因未接受分期计划径行起诉,利息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19日起算;仅凭员工证言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员、业务、财产均混同,另一被告连带责任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四十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公告费、保全费,并支付违约金十二万余元、律师费八千元,驳回其他诉请。
本案争议:一、被告单方出具的排款计划能否构成分期合意,被告能否主张期限未届满;二、原告未诉请解除合同,能否同时主张货款、逾期利息、百分之三十违约金及律师费;三、仅凭员工证言能否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本案的经验:供货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周期、逾期利息标准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本案合同约定严重违约按货款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含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损失,使原告得以一并主张。须注意,债务人单方出具而债权人未盖章的排款计划不构成分期合意;主张人格混同须就人员、业务、财产混同充分举证。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围绕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维权费用分层提起诉请,在被告缺席另一被告抗辩的情况下,使货款四十余万元、违约金十二万余元、律师费八千元及公告费、保全费均获支持。
办案心得:合同条款的事先设计决定事后维权的空间。本案合同对结算、违约金、律师费承担均有明确约定,是原告主张多项损失的基础。同时应认识到人格混同举证门槛很高,仅凭员工证言难以撼动公司独立人格,起诉时应合理设定责任主体。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服装采购中被拖欠货款的供货企业;需依合同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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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对方单方出具的分期计划,我不盖章就要按它履行吗?答:未经债权人盖章确认的不构成合意,可径行起诉要求全额付款。
2. 问:没诉请解除合同,能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吗?答:合同约定严重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3. 问:逾期付款利息按什么标准算?答: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百分之三十至五十,本案按一点五倍支持。
4. 问:律师费、保全费能让败诉方承担吗?答: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的,法院支持由违约方负担。
5. 问:关联公司如何认定人格混同?答:须就人员、业务、财产混同充分举证,仅有员工证言不足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