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原告某某公司多次向被告某某公司供应货品,被告拖欠货款五十四万余元。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以合同书、签收单、银行流水及起诉后微信对账记录固定欠款事实。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支持支付货款,并将约定过高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酌减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计算,原告胜诉。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诉称,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货品,原告按约交货,被告却多次拖欠货款,至今欠付五十四万余元,经催收未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五十四万余元,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对货款金额认可,但部分送货单物料非被告收货,仅认可寄至指定区域的货物及被告代理人签收的三份送货单,未收到的货物应予补足。法院查明,双方先后签订四份合同书,约定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曾转账十万元并背书转让一张九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决算清单、对账函后,被告在微信上回复“可以了、您把错别字改下就好了”,对发货、汇款及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约定送货至指定地点,且起诉后双方已对账确认欠款,原告主张货款五十四万余元有事实依据;约定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明显过高,酌情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五十四万余元及上述逾期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受理费四千六百余元、保全费三千二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争议:一、被告以部分送货单非其签收抗辩,能否否认对账确认的全部欠款;二、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约定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应否酌减;三、起诉后微信对账确认能否作为认定欠款的依据。
本案的经验:买卖合同中供货方应留存合同书、签收单、银行流水、发票及对账凭证。本案起诉后双方通过微信完成对账确认,成为认定欠款的关键证据。约定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极高,法院必然依法调减,主张时应合理预期;合同约定送货至指定地点即完成交付,收货方内部签收瑕疵不影响交货义务完成。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围绕合同成立、货物已按指定地点交付、起诉后微信对账确认三个层次组织证据,形成证据闭环,并对违约金可能被调减有所预判,最终使货款五十四万余元及按利率一点五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全部获支持。
办案心得:本案关键在于把分散的送货凭证串成完整的欠款链条。约定送货至指定地点,被告内部由何人签收不影响合同认定;起诉后的微信对账直接封堵了“部分货物未收到”的抗辩。律师既要敢于主张约定违约金,也要对法院依法调减有清醒预期,重心始终放在本金债权的稳固上。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买卖合同中供货后被拖欠货款、对方以部分送货单有争议为由拒付全款的债权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微信对账、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酌减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对方只认可部分送货单,能拒付全部货款吗?答:已对账确认欠款金额的,单方否认部分签收不影响债务成立。
2. 问:起诉后微信确认的对账函有效吗?答:微信中对欠款金额的明确确认,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 问: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答: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会酌减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计算。
4. 问:送货到指定地点,内部签收有瑕疵算交货完成吗?答:合同约定送至指定地点的,供货方完成运输交付即履行交货义务。
5. 问:货款纠纷诉讼费谁承担?答:诉请获支持的,受理费、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即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