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综述
陪玩服务,是近年来伴随社会结构变迁而悄然崛起的新兴行业。从业者以游戏陪伴、情绪支撑、生活辅助为交换,换取一份应得的报酬。然而,当服务接受方的配偶突然以“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为由提起诉讼时,陪玩从业者面临的,远不只是经济上的重压——更是一场关于职业身份与道德清白的双重审判。
本案当事人职业陪玩从业者C女士,恰恰就站在了这个风口浪尖。她因向B先生提供陪玩服务,被B先生的配偶A女士以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被判返还大额款项。C女士不服,在仅剩5天上诉期限的危急关头,委托天津棠馨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正式接受委托后,本所立即安排专业律师团队查阅一审案卷,就全部证据材料、庭审陈述逐一核查,重新梳理案件法律关系及证据,为C女士的维权及名誉维护做好充分铺垫。
一、案情简介
C女士是一名职业陪玩从业者。2025年6月,她与B先生在线下桌游吧偶然相识,以陪玩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正常接单,双方并无私人交情。互加微信后,B先生希望C女士越过桌游店,直接为其提供陪玩服务,并商定了清晰的价格标准:服务时长4小时以内,对应一档固定报酬;8小时以内,对应更高报酬。此后四个月里,每次服务前双方均在微信上敲定具体项目——台球、羽毛球、唱歌、足疗、温泉、吃饭等,并约定见面时间,B先生在服务完成后即时付费。双方以此模式稳定交易数十次,形成了规律、清晰、可验证的交易习惯。
然而,平静被一纸诉状骤然打破。A女士——B先生的配偶,以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公序良俗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为由,将C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将部分特殊含义金额认定为“不正当关系”的佐证,判定B先生与C女士“存在超出正当朋友交往的关系”,几乎全盘支持了A女士的返还请求。C女士不服,决意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天津棠馨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时,一审判决已下,而上诉期限仅剩5天。一审将双方款项往来定性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直指二人“存在超出正当朋友交往的关系”。面对这一不利事实认定,律师没有陷入“有无不正当关系”的碎片化举证,而是精准锁定突破口——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关系。
难点1:一审对双方关系的定性错误
一审法院将款项往来统一定性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并据此推定存在不当关系。律师并没有沿着错误的推定,进一步自证,而是反向操作,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服务内容约定等碎片信息核实查证,复原出完整的证据链:即双方每次服务前均沟通项目、时长、价格,B先生在服务完成后即时付费。四个月内数十笔交易,形成了稳定、规律、可验证的交易习惯——这是清晰的“服务对价”,绝非“无偿赠与”。
难点2:一审对特殊金额的错误推定
一审判决以部分转账中含有“520”“5200”等特殊数字,佐证双方关系“非比寻常”。但经律师逐笔核查款项性质发现,在全部数十笔交易中,这类金额仅出现极少几次,其余绝大部分均严格遵循固定服务报酬数额。
单一数字本身不具备排他性含义,既可能出现在示爱红包里,也可能出现在服务报酬结算中。在缺乏情感表达内容佐证的前提下,仅凭数字组合推定“不正当男女关系”,达不到法律上的证明标准。
难点3:一审数额统计存在明显错误
律师在梳理案涉款项时,发现一审认定的总金额存在明显出入——C女士实际收款加总后与判决书认定数额存在显著差额。二审中,经律师阐明该错误后,法院主动组织双方逐笔对账,最终重新确认了实际金额,将飘在“估算”之上的数字牢牢钉在了事实平面上。
整个二审过程中,C女士始终坚持职业身份,不卑不亢地陈述陪玩服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棠XX师则紧扣“服务合同关系”核心,用一单单证据、一条条记录、一笔笔对账,并结合陪玩行业新兴性和普遍性的证据,重建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框架。二审法院对全部证据重新审查,并采纳了对账后重新确认的款项金额。
三、办案思路
针对二审核心痛点,棠XX师团队制定了清晰的办案策略:
重构法律关系,定性服务对价:跳出“赠与”框架,将交易记录、聊天协商过程系统化整理,形成完整的“服务合同关系”证据链,证明绝大部分款项系B先生为换取C女士具体陪伴服务支付的对价。
瓦解特殊金额的推定效力:统计特殊金额在总交易中的极低占比,结合双方固定计费标准进行对比,从逻辑和概率上削弱其证明力,引导法院回归证据裁判原则。
精准纠错,锚定客观事实:主动启动二审逐笔对账程序,通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方式,将返还基数建立在客观清晰的数据之上,为法院调减金额提供坚实依据。
区分法律关系,切割抖音款项:明确指出抖音打赏涉及用户与平台、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赠与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C女士的提现收入不应纳入返还范围,有效缩减争议标的额。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定:B先生与C女士相识于社交娱乐场所。往来期间的转账频次、时间,结合在案大量聊天记录,能够体现B先生多次邀约C女士陪伴进行看电影、打球等文娱活动,双方在微信中商谈服务费用并达成一致,足以支撑“服务对价”的存在。但对于少数转账时间、金额不合常理的部分,因C女士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据,法院未予全部采纳。
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逐笔确认后的实际金额,二审法院最终认定C女士应向A女士返还部分款项,但返还总额大幅调减。
更关键的突破在于:
1.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一项返还金额,减损幅度逾三成;
2.二审明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案涉款项中相当一部分性质为服务报酬,而其余未能解释的部分也不再被定义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
3.抖音打赏提现部分被彻底排除返还范围,二审法院指出该款项属于B先生与平台、C女士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赠与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予支持返还;
4.一审据以认定“不正当关系”的特殊金额推定效力被实质削弱,二审未再以此为核心依据;
双方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C女士最终避免了“第三者”这一道德标签被司法判决盖章认定。
五、棠XX说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B先生向C女士所转款项,究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还是具有合法对价的服务报酬?性质定性直接决定了款项是否返还及返还范围。
关于赠与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别。赠与合同的核心在于“无偿性”,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有偿性”和“对价关系”。本案中,C女士与B先生四个月间数十次交易,每次事先沟通服务内容、约定价格、完成后即时付款,金额与服务时长稳定对应,是典型的服务合同特征,与“无偿赠与”不可同日而语。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与第三方返还义务。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须返还财产。但前提是“赠与”性质的成立。若第三方接受款项系基于合法服务对价,则不落入“无偿赠与”范畴,配偶的返还请求权便失去立足点。二审对服务合同关系的部分认可,正体现了这一逻辑推演。
关于特殊金额的证明力。“520”“5200”等数字在实践中常作为情感关系参考因素,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单一数字不具备排他性含义,在缺乏明确情感表达内容时,不能仅凭数字组合推定不正当关系。二审未再以此为核心依据,是对该推定适用边界的审慎校准。
关于抖音打赏款项的性质认定。抖音打赏本质是用户向平台购买虚拟礼物的消费行为。主播从平台的提现款来源于与平台的服务分成,而非打赏用户的直接赠与。二审认定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并排除返还,与主流裁判思路一致。
六、案外说案
本案折射出陪玩服务等“陪伴经济”行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真实处境。陪玩服务是为回应现代人对关怀、陪伴、情绪纾解需求而生的合法业态,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模式。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使该行业常在司法审判中被推上道德审判席。一旦服务接受方的配偶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提起诉讼,从业者面对的不仅是金钱索赔,更是对职业身份的质疑和污名化风险。
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悖论:陪玩从业者渴望被社会承认,获得职业正当性;同时又不得不时时防备,因服务内容天然带有“情绪陪伴”属性而被轻易贴上暧昧标签,在法庭上陷入自证清白的窘境。本案二审改判,在承认部分款项服务报酬性质的同时,避免了将陪玩从业者简单粗暴地定性为“第三者”,对陪伴经济行业从业者具有实在的参考意义。
这启示我们,在处理涉及陪伴经济等新兴行业的家事纠纷时,法律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裁决,更在于提供一个区分“合法服务报酬”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的裁判标准。当服务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且有明确的服务对价时,该款项的性质应被认定为服务报酬而非赠与,而不应仅因服务接受方已婚即推定所有款项均为无效赠与。
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裁判的追求目标,本案二审法院在认定服务合同关系的同时对返还金额予以酌情调减,在保护配偶财产权益与服务从业者合法报酬之间寻求了一定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