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海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经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某酒厂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某酒厂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2016年5月,被告某商行因涉嫌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同年8月,该局依法对被告销售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某市监案字[20XX]XXX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后在诉讼中变更为2.5万元。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婷芳律师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甲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某公司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即其作为普通许可使用人经授权后能否以自己名义维权;二是被告某商行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鉴于被告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已被行政机关查处并处罚,侵权事实较为清晰,双方主要围绕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及后续履行方式展开协商与博弈。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商行于2018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5万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二、如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4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00余元,减半收取为200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