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郑X与在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拆除违章建筑的被害人张X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郑X持木棒打伤张X左侧肋部。张X随后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其脾脏破裂,后转院至上级医院行脾切除手术。经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X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在街道办主持下,郑X家属积极与张X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最终达成协议,由郑X家属赔偿张X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5万元,该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张X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对郑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郑X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
1. 主观故意与行为性质:辩护人提出涉案房屋遭违法强拆,郑X系义愤失手伤人,无伤害故意。
2. 因果关系与多因一果: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重伤系多因一果,医院医疗救助过失亦是伤情加重原因。
3. 被害人过错:辩护人提出拆迁方未达成协议即强拆,被害人未弄清情况直接操作挖机拆迁,存在过错。
4. 犯罪中止与防卫性质:辩护人提出郑X系在被害人用啤酒瓶砸其后才反击,且主动停止,具有防卫性和中止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逐一评判:首先,郑X持木棒实施打击,并非失手伤人;其次,被害人脾脏破裂系木棒打击直接所致,无证据证实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再次,被害人仅受雇开挖机,对拆迁合法性不负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最后,证据证实郑X先打被害人,后拿木棒追打,被害人扔啤酒瓶系在郑X追打过程中,故郑X行为不具防卫性质,且伤害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属于犯罪中止。鉴于郑X家属已全额赔偿2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