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饭店附近非机动车道行走时,差点与被害人马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期间,刘XX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刘XX其被打。刘XX驾车到达现场后,与刘XX共同殴打马XX,其中刘XX使用手脚数次击打马XX头部。经鉴定,马XX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刘XX主动投案。庭审结束后,刘XX、刘XX的家属与马XX对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支付3.5万余元医疗费等并履行完毕,取得马XX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刘XX、刘XX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朱炳阳提出:对罪名无异议;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马XX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刘XX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刘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过错行为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属于较大或重大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及适用缓刑等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XX系自首,刘XX系坦白,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二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