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2年9月,熊XX与某公司某小区项目部签订《建筑材料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扣件等材料。叶XX作为某公司项目部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合同履行期间,熊XX按约发货,叶XX雇佣的人员签收并陆续退货。结算后,某公司未足额支付租金。熊XX遂起诉某公司及叶XX,要求支付租金13万余元及违约金2.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叶XX不承担责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叶XX非其员工,系冒用项目部印章,其行为非职务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对案涉租赁合同承担责任。某公司主张叶XX非其员工,系冒用项目部印章,并提交了其他案件判决书拟证明叶XX挂靠其他公司冒用印章转嫁债务。熊XX答辩称,涉案合同加盖的印章系依法刻制并使用,材料亦用于某公司承建的工程,叶XX是否为公司员工不影响其代表项目部收发材料,某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项目部系某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其在职责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对某公司具有约束力。案涉租赁合同加盖了某公司项目部印章,虽有印章使用协议限制用印权限,但该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对项目部印章使用进行管理,加盖印章的行为应视为对叶XX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故案涉合同对某公司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支付熊XX租金13万余元及违约金2.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