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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涉案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如何争取缓刑?宁国张毅律师围绕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展开辩护,助当事人获缓刑 |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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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为C某确立了“从犯地位巩固+认罪认罚适用+全额退赃落实+缓刑条件论证”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围绕C某的入股时间、职责范围、决策权限、获利方式等事实,论证C某并非砂场实际经营控制人,仅负责砂石生产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法律适用层面,结合C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论证C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在程序层面,推动C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为缓刑适用提供充分的事实基础。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C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C某避免实刑羁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非法采矿涉案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如何争取缓刑?宁国张毅律师围绕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展开辩护,助当事人获缓刑 | 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CX(化名)系个体工商户。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起,GXX(化名)等人为经营砂场获取经济利益,在未依法取得完整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以河道疏浚、清淤、加工为名,在某市某镇某村河段筹建砂场,并安排GXX(化名)出面办理相关手续。CX于2014年11月出资购买采挖设备入股砂场,负责砂石生产和销售。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砂场加工砂石92.758356万吨,销售额3772.64万余元,其中无证采挖砂88.758356万吨,销售金额3592.64万余元。CX非法获利278.5万元。案发后,CX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认定CX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CX委托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C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河道疏浚批复能否阻却非法采矿罪的成立: 同案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涉案河道作业系经水务部门批复的疏浚施工行为,销售疏浚产出砂石的行为不宜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砂场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程序不规范,虽有批复但未制定详细疏浚方案,且对疏浚产生的砂石(4万吨除外)进行销售时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该争议主要涉及主犯GXX的定性,CX对此未提出无罪辩解。

 

C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诉机关认定CX系从犯。张毅律师围绕CX的入股时间、职责范围、决策权限等事实开展辩护,强调CX主要负责砂石生产和销售,并非砂场实际经营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定C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X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张毅律师提出,CX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对CX判处缓刑。法院结合CX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初犯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CX宣告缓刑。

 

案件重要突破点:

 

从犯地位的巩固与量刑辩护: 张毅律师围绕CX在砂场中的实际职责、决策权限、获利方式等事实,论证CX并非砂场实际经营控制人,仅负责砂石生产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法院最终认定C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缓刑适用奠定了量刑基础。

 

全额退赃情节的落实: 案发后,C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张毅律师积极推动退赃工作,将全额退赃作为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呈现。法院认定CX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情节对缓刑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C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张毅律师推动C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从宽处理的法定依据。法院依法对CX从宽处理。

 

缓刑适用条件的充分论证: 张毅律师结合CX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论证C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C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CX避免实刑羁押。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毅律师——被告人CX辩护人):

 

张毅律师为CX确立了“从犯地位巩固+认罪认罚适用+全额退赃落实+缓刑条件论证”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围绕CX的入股时间、职责范围、决策权限、获利方式等事实,论证CX并非砂场实际经营控制人,仅负责砂石生产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法律适用层面,结合CX系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论证C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在程序层面,推动C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为缓刑适用提供充分的事实基础。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C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CX避免实刑羁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CX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C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C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CX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缓刑辩护路径: 本案明确了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对仅负责生产销售、并非实际经营控制人的从犯,可以结合其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情节,依法争取缓刑。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非法采矿案件中从犯的缓刑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全额退赃与认罪认罚对缓刑适用的作用: 本案中,C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78.5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将上述情节作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一认定对同类资源犯罪案件中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具有参考意义。

 

河道疏浚名义下非法采矿的司法认定: 本案明确了以河道疏浚、清淤、加工为名,未制定详细疏浚方案,且对疏浚产生的砂石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即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这一认定对同类以工程名义实施非法采矿案件的定性具有指导意义。

 

律师在重大资源犯罪案件中的量刑辩护价值: 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张毅律师通过巩固从犯地位、落实全额退赃、推动认罪认罚、论证缓刑适用条件,协助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最终为CX争取到缓刑结果,体现了律师在重大资源犯罪案件中精细化量刑辩护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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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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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1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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