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批捕、取保候审并获缓刑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一、案情经过
姜X系某电商平台个体店主。其从某批发市场低价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家居用品,包括收纳盒、衣架、毛巾等,并在其经营的网店上以“正品代购”“工厂尾单”等名义对外销售。经查,姜X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家居用品的销售金额约二十余万元。后经品牌权利人投诉,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姜X立案侦查,并对姜X刑事拘留,关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向家属讲解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重点分析了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损失等情节对争取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及适用缓刑的重要作用。
二、律师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多次会见姜X,核实其进货渠道、对商品真伪的认知、销售金额及获利情况,并围绕案件事实和从宽情节制定辩护方案。
团队主要提出以下辩护观点:第一,姜X系初犯、偶犯,经营网店多年,此前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因贪图低价货源而销售假冒商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姜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第三,姜X在案发后主动下架全部假冒商品,积极与品牌权利人协商赔偿,全额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权利人的书面谅解;第四,姜X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取保候审期间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在审查逮捕阶段,章辉亮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提交权利人的谅解书、赔偿凭证等材料。在审判阶段,团队围绕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其一,姜X是否符合不批准逮捕条件,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二,姜X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能否结合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姜X办理取保候审。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姜X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宣告缓刑。
本案中,章辉亮律师团队在审查逮捕和审判阶段均积极履职,围绕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及缓刑适用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取得了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效果,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